《关于做好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2016-10-15      责编:成都教育      浏览:       来源:       复制链接

      《关于做好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为切实保证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成都市接受义务教育,经市政府同意,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成教发〔2016〕2号,简称《指导意见》)。


        一、与2016年文件比较的区别

        2015年,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做好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5〕7号),对2016年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2016年《指导意见》仍沿用〔2015〕7号文件原则及总体要求,内容基本未变。即: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663号令)有关要求,以进城务工人员“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坚持“政府负责、齐抓共管、公办为主、依法规范”的原则,入学条件及提交材料基本未变。


        二、《指导意见》中适用对象的界定

        《指导意见》第一条“本指导意见所称进城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居住务工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务工人员。其中,具有中心城区(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户籍的人员在中心城区内流动的,不属于进城务工人员范畴”。


        三、办理时间、地点的具体规定

        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为其子女办理入学申请,时间为5月的工作日,办理地点为居住地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居住地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指定的登记点。特别提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

        《成都市居住证》(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务工人员可提供《成都市居住登记证明》)持证人在其居住地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登记点申请办理,办理过程中遇到实际问题可电话咨询《成都市居住证》或《成都市居住登记证明》所在地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


        四、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其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需提供的材料

        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为其子女申请入学(以下简称申请人),需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

        1.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成都市居住证》(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务工人员可提供《成都市居住登记证明》);

        2.申请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有效证明;

        3.申请子女在本市中心城区就读的,须提供申请人与中心城区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内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申请子女在本市郊区(市)县就读的,须提供其与该区(市)县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申请人在该区(市)县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以上证明截止5月31日,需满12个月;

        4.申请人需提供截止5月31日,已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证明(且申请入学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5.截止5月31日,申请人已在该区(市)县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相关证明。


        五、为什么本市户籍人员可提供《成都市居住登记证明》?

        《成都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成府发〔2015〕40号)于2016年1月施行,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务工人员因不适用《办法》不能办理居住证。为顺利做好2017年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在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有关工作的稳定性的基础上,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务工人员可提供《成都市居住登记证明》代替居住证。


        六、进城务工人员和其随迁子女不在同一户籍的,能否申请接受义务教育?

        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为其子女办理入学申请,需提供 “申请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有效证明。”进城务工人员与其随迁子女若不在同一户籍,则需提供能够证明其与随迁子女具有法定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具体由各区(市)县确定。


        七、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具体指什么?

        本《指导意见》中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目前,我市的市本级和区(市)县社保经办服务大厅、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已开通社保查询业务的社区劳动保障站,均可为参保人员提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打印服务,不受参保人员社保关系所属地的限制。参保人员打印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时,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险卡;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险卡办理。“个人养老保险实缴信息单”应加盖全市统一制式的“社保资料专用章”,经入学登记点网上验证后生效。(人社局咨询电话:12333)


        八、居住房产证明具体包括哪些?

        按有关规定,“居住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等。由房屋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居住证明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验证。

        特殊情况由各区(市)县确定需提供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可向居住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咨询。


        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升初”怎么办理?

        已享受政策统一安排就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升初时,须按《指导意见》规定重新提交申请。居住地未变更的,按2017年的小升初政策执行;中心城区内居住地跨行政区域变更的,除可报考艺体特长生外、不参加公办学校当年小升初的其它批次入学(三、四批次),也不提供流水号,由现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学。报考艺体特长生时需提供的资料: (1)学生的户籍证明(含身份证号);(2)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3)小学综合素质报告单(或就读小学提供的相关证明);(4)符合艺体特长生报名条件。


        十、学籍证明是否要求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签章?

        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为其子女办理入学申请,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其它年级须提交原就读学校签章的学籍证明。学籍证明不再要求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简化了办理手续。


        十一、各区(市)县是否需要出台实施细则?

        答:根据本《指导意见》要求,各区(市)县在坚持《指导意见》基本原则和要求的基础上,具体做法上可能会存在一些差异,需出台实施细则,请申请人注意当地的具体细则规定。


        十二、在办理入学过程中发现材料作假或者隐瞒相关事项怎么办?

        答:在入学安排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信息、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特别提醒,为方便群众办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相关手续,未要求小学一年级提供学籍证明,若申请人隐瞒其随迁子女读过一年级的事实,按照新入学办理,这种情况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十三、简阳市是否执行该《指导意见》?

        简阳市2016年5月由成都市代管,为确保稳妥做好此项工作,设立过渡期,2017年自行确定其随迁子女入学条件,逐步与成都市其他有关区(市)县达到一致。


        十四、以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是否会有变化?

        下一步,成都市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70号)及成都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文件精神,逐步建立以居住积分为基础、权责对等、梯度赋权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制度。


        十五、家长在办理过程中有疑问可以向哪里咨询?

        家长咨询可以通过网络、微博、电话等途径咨询相关问题。网络可以登录成都市教育局及区(市)县教育局官方网站查询、下载相关政策;微博可以关注成都市教育局及区(市)县教育局的官方微博咨询;电话可以电话咨询区(市)县教育局、成都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相关问题。

 

        该文件的解读机构为市教育局普通教育一处,解读人为王权林,联系电话为028-61881673。

相关政策原文:关于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http://www.16jzq.com/xsczc/CBEBD1E4F8D74651A823412335A14F7E5802388a7a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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