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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国办发文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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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4 16:28:5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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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毛毛虫 于 2018-8-24 17:02 编辑

重磅!国办发文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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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点击查看)。根据《意见》,将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意见》针对当前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有安全隐患、证照不全、超前培训、超标培训等突出问题,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关键环节入手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具体有哪些?随壹牛一起看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8〕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是学校教育的补充,对于满足中小学生选择性学习需求、培育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具有积极作用。但近年来,一些校外培训机构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破坏了良好的教育生态,社会反映强烈。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二)基本原则

■  依法规范


依法依规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登记、开展专项治理、强化日常监管,切实规范校外培训秩序。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培训业务和相关活动,自觉维护中小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


■  分类管理


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  综合施策


统筹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又同步改进中小学教育教学,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课后服务能力,强化学校育人主体地位,积极推动家长转变教育观念,做到标本兼治、务求实效。


■  协同治理


强化省地(市)统筹,落实以县为主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统筹做好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形成综合治理合力,确保积极稳妥推进。





(三)确定设置标准

省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省域内各地市差距大的,可授权地市级教育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制订,并向省级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


(四)遵循基本要求

各地标准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  场所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  师资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管理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五)确保证照齐全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六)严格审批登记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七)细化培训安排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八)践行诚实守信

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要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


(九)规范收费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十)完善日常监管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防止重审批轻监管,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教育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并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机构编制、民政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公安、应急管理、卫生、食品监管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卫生、食品条件保障的监管工作;网信、文化、工业和信息化、广电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十一)落实年检年报制度

县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在境外上市的校外培训机构向境外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对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临时报告等信息,应以中文文本在公司网站(如无公司网站,应在证券信息披露平台)向境内同步公开、接受监督。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二)公布黑白名单

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各地可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对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十三)提升教学质量

切实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鼓励广大教师为人师表、潜心教书育人。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计划,开足、开齐、开好每门课程。各地教育部门要指导中小学校,按照学校管理有关标准对标研判、依标整改,严格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创造条件。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对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有关教师的教师资格。


(十四)严明入学纪律

严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纪律,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十五)做好课后服务

各地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强化中小学校在课后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普遍建立弹性离校制度。中小学校要充分挖掘学校师资和校舍条件的潜力,并积极利用校外资源,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努力开辟多种适宜的途径,帮助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开拓视野、增强实践,不断提高课后服务水平,可为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免费辅导。坚决防止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各地可根据课后服务性质,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有关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当适当考虑学校和单位开展课后服务因素;学校和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给予适当倾斜。设定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的,应当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按有关规定由省级教育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联合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各地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十六)健全工作机制

各地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分工、压实责任、大力推进。及时总结经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在行业发展、规范、自律等方面的作用。注重多方联动,发展社区功能,加强少年宫、实践基地等场馆建设,多渠道满足中小学生的个性化需求,形成学校、家庭、社会育人合力。


(十七)做实专项治理

各地要开展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摸排,认真建立工作台账,完善分类管理,对存在问题的培训机构逐一整改到位。要加大工作督促指导力度,通过开展自查、交叉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际成效。


(十八)强化问责考核

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政府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的督导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地方及相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问责。规范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及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不力的县(区),不得申报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和优质均衡发展评估认定;已经通过认定的,要下发专项督导通知书,限期整改。


(十九)重视宣传引导

各地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使改革精神、政策要义家喻户晓,形成良好社会氛围。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家访、专题报告等形式,促进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成才观念,不盲目攀比,科学认识并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对表现突出的校外培训机构给予宣传,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担当,强化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8月6日


《意见》的主要内容是啥?提出了哪些具体的措施?一起看文件要点↓↓↓

《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提出了“依法规范、分类管理、综合施策、协同治理”四条工作原则。

《意见》突出问题导向,着眼于“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减轻学生过重课外负担的关键环节入手,提出了六方面具体措施,明确了相关任务和政策要求。

一是明确设置标准
二是依法审批登记
三是规范培训行为
四是强化监督管理
五是提高中小学育人能力
六是加强组织领导


落实《意见》精神,教育部下一步工作是如何考虑的?一起听听吕玉刚司长怎么说。

一是部署文件落实。指导各地认真学习贯彻文件精神,层层传达,逐级部署,确保将文件要求落实到位。同时,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解读政策,做到家喻户晓。

二是完善设置标准。要求各地从实际出发以《意见》为依据,尽快制定、完善本地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从场所条件、师资条件、管理条件等方面提出细化要求,为扎实开展整改提供基本标准依据。

三是依标建立台账。要求各地针对每一所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依标研判,明晰问题,逐一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推动培训机构逐一依标整改。

四是督促整改落实。按专项治理部署,下半年是集中整改的攻坚期,教育部将坚决贯彻中央部署和《意见》要求,会同有关部门以坚定的意志、有力的举措,坚决打好这场攻坚战。加大整改推进和督查督办力度,严格执行整改销号制度,坚持每月通报进展,加强对各地整改工作的指导督促,对进展缓慢的进行约谈。10月再次开展全国范围的专项督查,确保2018年底前完成所有培训机构的整改工作。

五是推进课后服务。指导各地建立健全课后服务保障机制,坚持学生自愿、公益普惠、成本分担、合理取酬的原则,推动中小学校普遍开展课后服务,疏导、缓解校外培训压力。

六是深化教学改革。加快修改完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关于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导学校创新教学模式,改进教学方法,科学布置作业,合理安排作息时间,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和教育质量,努力让学生在学校学足学好,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对于如何落实《意见》精神,各地都有自己的思考,一起看看北京、上海、广州怎么做↓↓↓


看北京市的做法

北京市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本市民办教学机构的实际情况结合实践经验,贯彻《意见》精神,抓紧研究制定《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配套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审批、备案、登记等标准,支持和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指导各类民办培训机构做好分类管理。

除此之外,北京市落实《意见》精神,将进一步建立完善各种长效的监管方式和工作机制,包括:建立市级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在各区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教育执法工作机制,组建专业教育执法队伍;建立健全培训机构师德师风奖惩长效机制,制定培训机构教师行为准则;搞好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提供三点半以后全覆盖提升素质的体系,进一步增加教育资源。

看上海市的做法

上海将在已有规范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做好“四个机制”的建立健全工作:

一是健全部门分工合作机制。落实校内校外协调育人,提高各级各类学校教学质量,强化中小学校在课后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杜绝中小学在职教师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做好家长和学生的引导宣传,切实减轻过重的课外负担。

二是健全合规机构入门审批机制。严格执行行政审批规范,制订相关的指导材料,并优化完善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平台。

三是健全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发现机制。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主动巡查、教育督导、年检年报和社会举报的作用,及时发现无资质办学的培训机构和有资质机构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

四是健全各类培训机构处理机制。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培训机构,会同各职能部门完善并推进联合执法,鼓励各区以《行政处罚法》和各部门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地方实际、充分发挥各部门执法优势,推进落实综合执法。


看广州市的做法

广州市将坚持“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的原则,继续推进广州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走在全国前列。

一是继续巩固治理成果。实行市、区、镇(街)三级联动,探索成立联合执法队伍,开展“回头看”活动,加强定期检查,突出政治审查,杜绝违规培训机构死灰复燃。

二是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建立大数据系统,开发“广州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信息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实现“管准入、管课程、管信用”三位一体。

三是提高教育质量。进一步深化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不断提高学校教学质量,擦亮“广州好教育”品牌。继续推进教育集团化办学,促进广州教育均衡发展。同时,加强正面宣传,营造良好教育氛围,引导家长更注重对孩子综合能力的培养。

来源 | 微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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